山东省第一荣军优抚医院 军人军属及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9-17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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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一荣军优抚医院

军人军属及优抚对象医疗优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和获得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我院面向全省退役军人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就医优惠和服务优待,具体办法如下:

一、服务范围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是指享受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

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3.在乡复员军人

4.带病还乡退伍军人;

   5.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及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优先优惠服务项目

门诊就诊:

1.优先挂号、缴费、优先检查、取药

2.院内免费停车就诊后驶离,免收门诊诊费及急诊观察床位费

3.门诊医技检查项目优惠20 %不含检验最高不超过个人账户支付和个人现金支付总额。

4.健康体检套餐费用减免30 %

(二) 住院治疗

1.住院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后自付部分优惠40 %

2.住院单次最高优惠不超过1000元。

三、下列情况不列入优待范围

(一)交通事故病人 

(二)因公受伤病人 

(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人员;

(四)其他有第三方责任的病人。

四、初次办理手续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退役军人身份证、优待证若证件遗失或姓名不符的到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退役军人亲属退役军人身份证及优待证、亲属身份证、户口本等亲属关系证明(不在同一户口本的亲属可提供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现役军人:身份证、军人证。

(四)现役军人亲属役军人及亲属身份证、现役军人军人证、户口本等亲属关系证明(不在同一户口本的亲属可提供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属山东省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烈士遗属定期抚恤证(符合身份但未办理证件的可于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证明)

以上证件均需要提供有效证明原件,特殊情况无原件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五、手续办理

门诊病人就诊结束后持相关证明材料于门诊大厅收费窗口办理优惠手续,住院病人出院后持相关证明材料于住院结算处办理优惠手续

六、本优待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省第一荣军优抚医院。

注:

1.我省公立医院实行药品、耗材零加成政策,因此药品、耗材无法优惠,无医保者无法享受本优待办法,敬请谅解。

    2.因病情需要使用全额自付的检查、药物、耗材、诊疗项目时,医院要尽到告知义务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由患者个人承担。

 

 

                            山东省第一荣军优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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